美国投资移民(EB-5) 申请人资格

美国投资移民(EB-5) 申请人资格

移民问答qingyu2021-04-06 14:55:07576A+A-

美国投资移民(EB-5) 申请人资格

  美国投资移民于1990年立法;1991年10月1日开始生效;并于2019年11月21日改法。美国投资移民,为目前发达国家中门槛较低的投资移民方式。现行法如下:

  申请人资格

  无任何英文、学历、经验要求。主申请人只需:

  (1) 年满18岁、在学生亦可;若未满18岁仍有机会;

  (2) 合法拥有US$90万元(赠与或继承亦可);

  (3) 投资于美国新创企业(1990年10月29日之后创立于美国的New Enterprise);

  (4) 为美国创造10个就业机会。

  投资金额的要求

  母法规定每个移民家庭需投资至少US$180万美元;

  但在下述TEA地区(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加强聘雇地区),只需投资US$90万美元:

  (1) 高失业地区(High Unemployment Area):失业率比全国平均高50%以上;或

  (2) 小乡镇(Rural Area):人口少于2万人的地区。

 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TEA地区的规定,由中央政府国土安全部认定(以前由州政府认定即可)。

  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

  母法规定每个移民家庭必须直接为美国创造最少10个就业机会;

  但投资于Regional Center (区域中心)的新企业,属于Pilot Program,不必直接聘雇员工,可合计直接及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。

  区域中心的资格,必须先经过移民局批准。

  TEA 加Regional Center

  您所投资的新企业,若兼具上述的〝加强聘雇地区(TEA) 及区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〞的资格,则只需投资US$90万美元、且不必直接聘雇员工。

  问题企业(Troubled Business)

  您若投资于问题企业(成立至少2年;并在移民申请件提出的前12或24个月内,公司净资产已减损至少20%) ,原则上只要达到法定投资额,并且维持原有的员工即可。投资于此类企业,须有极完整的企业重整计划书。

  不论您所投资的企业在何处,您可自由选择居住地点(例如洛杉矶);您可选择独资、亦可合伙或合资;可亲自经营、亦可委托经营;可选择以移民为主的投资、也可选择移民与事业兼顾,但务必「请教专业」,事先做好妥善的规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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